兰州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
兰财大财税院发〔2023〕29号
财政与税务学院系主任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推进学院教学改革,充分发挥系的功能和作用,提升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学科建设、科研团队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财政与税务学院系主任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二条 系设置一般以学科或专业为基础,需具备完整的学科梯队、合理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和学历结构,由4位以上的教师组成,设系主任1名。
第三条 系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系集体研究决定后报教学院长审查,教学院长审查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报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章 系主任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系主任的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素养。
(二)有大局观念,能坚决执行学校、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决议,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开拓进取,创造性地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事业心、责任感强,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实绩,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工作积极主动,有无私奉献精神。
(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严于律己,勤政廉洁;团结同志,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
(五)系主任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声望,为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系副主任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
第三章 系主任的选任办法
第五条 系主任的选任办法如下:
(一)动议。学院党政根据工作需要和系科实际,提出启动系主任、系副主任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并在全院教职工大会上宣布。
(二)民主推荐。召开系教职工会议,进行会议推荐;同时,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对会议推荐及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三)考察。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推荐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拟考察人选。学院党委采取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等方式,考察有关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四)讨论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任人选。
(五)任职。对于提任的人选,在学院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学院正式发文聘任。
第四章 系主任的任期与解聘
第六条 系主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四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三届。
第七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需解聘
(一)拒绝接受学校、学院安排的工作,不服从领导管理的。
(二)不积极参加教学管理、课程评估、专业评估和本科教学审核性评估的,工作进展缓慢,对二级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系或系主任年度和任期考核不合格的,系主任教学考核不合格的。
(四)系主任任期满三届的。
(五)年龄满56周岁的。
(六)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
(七)脱产学习或挂职锻炼一年以上的(含一年)。
(八)系主任年度弹性坐班时间不满50%的。
第五章 系主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前提下,系主任有如下权利:
(一)系内各种评先、推优名单的初审权。
(二)对学院划拨给系内工作经费的使用初审权,对学院划拨给系内年度奖金的分配初审权。
(三)对外出培训、外出参加学术交流的初审权。
(四)对教师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的初审权。
(五)对教师引进、续聘的建议权。
第九条 全面负责系内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
(一)制定所辖专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修订所辖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所辖系部落实教学任务,负责系内各层次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组织工作。
(四)负责所辖专业的专业建设,指导所辖专业进行课程建设。
(五)负责所辖专业教学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六)接受学上级部门对所辖专业的检查与评估。
(七)统筹系内的学科建设工作,主动与其他机构进行学科建设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八)负责系内教师的引进、调配、培养、考核、奖惩等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
(九)完成学校、学院下达的项目任务,创造性地完成目标任务。
(十)科学、规范地使用权限内的经费。
(十一)完成规定的听课、指导任务。
(十二)完成学校和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系主任的考核
第十条 系主任考核
(一)考核内容
以系主任工作职责为依据对系主任岗位工作进行考核
(二)考核的实施
1.考核时间:年度和任期考核。
2.考核主体:以系为主,教学院长参加。
3.考核程序:(1)听取和查阅总结报告,会议评议和打分;(2)教学院长汇总全院情况汇总并平衡,拟定初步结论;(3)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结论。
4.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全院评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
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有较高目标和清晰思路,措施得力,所属系在教学和教学质量工程中职得优异成绩的,可评为“优秀”;能全面履行工作职责的,可评为“称职”;能较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虽个别工作未能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但事后进行了补充的,可评为“基本称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称职”:(1)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核心工作未能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2)因督管不力造成本系出现两次及以上教学事故;(3)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工作失误与不良影响;(4)对反映强烈的教学问题不调查、不汇报,未作处理而产生不良影响;(5)本系期末考试试题不符合教学要求或出现严重错误或因本系成员原因造成泄密事故;(6)不组织开展针对性教研活动。
(三)考核结果应用
1.作为学期和年度考核的依据(但不作为本人学期教学考核依据)。
2.作为续任的依据。对于不称职系主任予以解聘对于基本称职系主任给予一学期考察期,若还达不到称职,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