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
兰财大财税院发〔2024〕15号
财政与税务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兰财大校发〔2023〕186 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的开展应严格按照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严格规范转专业程序,转专业申请,一经批准公布,不得变更。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开展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转入原则。
第二章 接收条件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须思想品质优良,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团结同学,无违纪行为且初修无不及格课程。
第六条 第二批次招生的学生申请转入第一批次招生专业,在本专业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需在2.7及以上。
第七条 原则上只允许一级学生转专业。
第八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须执行新专业教学计划。前置学期未修读学分须在后续学期予以补修;补修学分较多或难度较大时,需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跨专业大类转入后,需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九条 艺术类学生不能跨门类转专业且音乐类学生不能转专业;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开展前,需根据学院在校生情况和学院实际,确定各专业转出转入计划,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转专业计划,制定转专业实施方案,并向学生公示。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公布的计划和方案,自愿申请。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兰财大校发〔2023〕186 号)文件的规定,根据学校转专业通知,按期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兰州财经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成绩单、学生表现认定等)。
第十四条 学院依据实施方案,对提出申请的同学,组织实施学院考核和审批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考核结果和转专业计划,确定拟转入、转出学生名单,经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拟转入学生的名单(附考核表)和转专业申请表上报教务处。
未达到转入考核要求的,学院应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申请学生。
第十六条 通知转入学生办理报到手续(附报到流程单)及党团关系转接工作。
第四章 联系方式与投诉渠道
第十七条 学院应提供转专业咨询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在实施方案中进行说明。申请转专业学生可通过联系方式咨询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学院应提供转专业结果投诉渠道,并在实施方案中进行说明。学生对转专业考核结果存疑的,可通过投诉渠道进行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与税务学院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