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健全学生 资助制度,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 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 号)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 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 动遵循“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工作宗旨,坚持学有余力、 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 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组 织开展。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方案规定之列。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 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 习和生活条件的校内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岗位设置、类型及申请对象
第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教学助理;(二)科研助理; (三)行政管理助理; (四)学校其他有偿公共服务设岗。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 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 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 (一)下列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 1.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以及 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因自然灾害或家庭变故造成的临时困难学生; 4.符合岗位要求、具有一定特长的学生。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安排参加勤工助学 活动 : 1.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 2.本学年内出现学业预警,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 3.曾因工作不认真,用工单位考核为不合格予以辞退 的; 4.曾申请到勤工助学岗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 5.违反本方案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七条 建立勤工助学管理和指导教师队伍。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为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学院和设 有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落实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责任人,负 责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职责 是: (一)统一规划、组织、管理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确定校 内勤工助学岗位; (三)核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为用工单位 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 (四)依法维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为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各学院和设有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应加强对勤 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 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 育人功能。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条 所有勤工助学招聘活动均须经过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批准。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内招聘学生参 加其自行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如有违规,一经发现,将交 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所有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且不得与学校的教学计划相冲突。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有损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有 碍大学生身心健康、有违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从 事法律、校纪明令禁止的活动。
第十二条 岗位设置应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充 分考虑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岗位设置应以智力服务、 劳动服务、专业锻炼等为主。
第十三条 学院、学校各部门(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设 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招聘。
第十四条 被批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用工单位须制定 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职责、要求和考核办法,报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岗位设置原则上每学年申请一次(特殊情况 可按学期申请),在下学年重新确定岗位数之前,原设置的 岗位可保留使用至新招聘的人员上岗为止。
第十六条 每个学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人单位岗 位设置数量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上岗程序: (一)招聘。经过批准设岗的用工单位应以公开招聘的 方式招聘学生,并将招聘信息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做好招聘通知工作。 (二)应聘。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用工单位招聘要求参 加应聘。(三)面试录取。用工单位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录取 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上岗。用工单位和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学生经用工单位培训后上岗工作, 岗位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 2 个小时。
第十八条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均由用工单位负责 日常的管理和考核,考核按月进行。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和指导,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对其上岗期间的出勤情况、 工作态度、工作质量、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 作为确定考核等级的依据。
第二十条 凡经批准设置的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学生报酬根据用工单 位实际考核结果按月发放。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须如实填写《兰州财经大学勤工助 学酬金发放表》,并与月底前 5 个工作日报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务处发放报酬。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利用课余时间,参加 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 校内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基本标准为 12 元/小时。
第二十四条 上岗学生须按约定的期限工作。因特殊原因需终止勤工助学,须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终止工作。学生不得擅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 否则取消转让双方勤工助学资格,一年内不再安排新的岗 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财经 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兰财大校发〔2019〕 47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