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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兰州财经大学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2017年06月06日 09:32  点击:[]

 

                              兰州财经大学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文件),《中国普通高校学校德育大纲》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文件)等文件精神,为了规范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主要任务和内容: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决迫在眉睫的心理危机,使症状得到缓解和持久的消失,使心理功能恢复到心理危机前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工作处、校医室、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后勤处及各学院(部)组成,下设心理危机评估机构和执行机构。职能:设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体系的工作目标,发布心理危机干预方案;定期评估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体系的工作,评价各有关部门的成效,提出改进意见,协调校内外各个方面的关系。

   第四条  心理危机评估机构成员由3—5名专业心理老师组成。职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五条  心理危机执行机构挂靠在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主要由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联合各学院(部)辅导员负责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第六条  各学院(部)应发挥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七条  心理危机干预和关注的对象是存在心理危机倾向和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遭遇突发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遭遇性危机、受到自然或社会意外刺激的学生。

  (二)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患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三)情绪低落抑郁的学生(时间超过半个月)。

  (四)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五)身体患有严重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的学生。

  (六)因学习压力过大或学习困难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七)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八)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九)性格过于内向、孤僻、缺乏社会支持的学生。

  (十)严重环境适应不良导致心理异常的学生。

  (十一)因家境贫困,经济负担重而有强烈自卑感且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十二)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适应不良的新生、就业困难的毕业生。

  (十三)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以及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十四)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等不良情绪困扰的学生。

  (十五)在求职的过程中遭遇重大挫折或遭受他人的身心侵害,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

   第九条  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危机评估与干预的对象予以关注:

  (一) 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等只言片语中流露出死亡念头者。

  (二) 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 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情绪异常低、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睡眠已经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早 期 预 警

   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对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要做到早发现、早汇报、早评估、早反馈、早干预,力争使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一条  早发现。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高危个体,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并与各学院(部)一起做好这些学生的干预与跟踪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早汇报。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情况,班级心理委员定期向学院(部)辅导员汇报班级学生心理状况,如有异常及时填写《班级学生心理异常状况报告表》;学院(部)辅导员老师每学期至少一次向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汇报学生心理健康情况,如有异常状况发生及时汇报。学院(部)填写《学院学生心理异常状况汇总表》交至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第十三条  早评估。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应及时对存在心理危机倾向学生的心理危机临床表现、社会支持系统和危机水平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早反馈。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应及时将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名单及其评估结果反馈给各学院(部)。

                                第五章  中 期 干 预

    第十五条   对于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应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采取支持、阻控、监护、心理咨询、紧急救助等方法,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对于程度较重者,紧急通知其监护人并帮助送至医院进行诊疗。

    第十六条  心理支持。学院(部)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提供及时热情的帮助,学院(部)应动员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家长、朋友、室友对学生给予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十七条  及时阻止。对于学院(部)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院(部)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部)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咨询老师、校医室在接待有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如怀疑是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在积极与专业卫生机构联系的同时,及时报告给学生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处及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第十八条  实时监护。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心理问题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在学院(部)辅导员老师组织下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学院(部)汇报该生的情况,各学院(部)应将该生在校期间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及时向其家长反馈并取得家长的支持;对于心理问题程度较重,原则上学院(部)应告知(函寄书面告知书或电话告知)该生家长领回并督促带其到专业机构治疗。在学院(部)与学生家长做安全责任转交之前,学院(部)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第十九条  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设立热线电话咨询和面对面咨询,对发出危机求助的学生提供咨询服务;缓解危机时的紧张状况,开阔其意识范围,导入健康的认知成分,恢复其正常的心理机能。

   第二十条  紧急救助。对学生的突发性事故,学生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校医室、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等部门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紧急求助。学院(部)应及时与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学生工作处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内学生的稳定及相关工作;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校医室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入院治疗;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治,稳定当事人情绪。

                               第六章  后 期 跟 踪

   第二十一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提交复学申请时,应出示康复证明,并到专业医院做复诊检查,复检通过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同时学院(部)与其家长签订书面协议书,交学院(部)与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部)应对其学生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室友对其进行密切监护,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并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学院(部)辅导员、班主任每月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并填写《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向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二十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根据学院(部)提供的情况,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部)。

                               第七章  工 作 制 度

   第二十四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制度:

   (一)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制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校医室在诊治过程中发现的心理异常情况应及时与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和学生所在学院(部)联系。

   (二)培训制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应对班级心理委员实行定期培训,对学校师生进行心理危机知识的宣传。

   (三)档案制度。各学院(部)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及建立保存工作,包括相关方面开展工作的重要电话记录、谈话录音、书信、照片等;学生突发性事故发生后,学生所在学院(部)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资料提供给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学生因心理问题需请假三个月以上、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部)应填写《因心理原因休学退学转学复学学生登记表》,将其详细资料上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四)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复学的,其病情应到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五)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部)应针对本学院(部)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学院(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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