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本科(含预科,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六)参评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不超过 3 门(含 3 门)。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 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资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分为三档:一等每生每 年 4500 元,二等每生每年 3300 元,三等每生每年 2000 元。 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 3300 元。国家助学金每年按 10 个月发放,学校财务处将资助款 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 依据各学院参评学生人数及贫困生人数比例分配评选名额。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
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 方案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 学院递交《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在系 统中提出申请。
(二)班级评议。
班级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情况及在 校日常表现,经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定,确定符合资助条件 的初选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 1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 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三)学院初审
学院组织初审,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名单,经复审 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审核及上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提出享受 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 组研究通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 11 月 10 前 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备案。
第七条 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一)休学退学转学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在本学年内受到处分的;
(三)有高消费行为,助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当开 支的; (四)家庭经济情况显著好转,能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 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
第八条 在国家助学金发放期间,受助学生取消受助资 格的(以学校文件为准),停止该生次月及以后月份助学金 的发放,空缺名额由所在学院按申请条件评选其他未受助学 生。
第九条 学校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 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 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财经大学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修订)》(兰财大校发 〔2019〕388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