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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知识——党的纪律(二)

2019年11月20日 11:45  点击:[]

 

为什么要建立健全惩防体系?

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不妨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理解:

其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我们党深刻总结反腐倡廉实践经验,准确把握我国现阶段反腐倡廉形势得出的科学结论。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走过了一条不平凡的反腐倡廉道路。在长期革命生涯中,毛泽东同志始终特别重视反腐败,把建立廉洁政府、反对贪污腐败作为治党建国的重要思想。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再次向全党敲响了警惕敌人“糖衣炮弹”的警钟,提出了“两个务必”的著名论断,并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斗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针对改革开放大潮冲击下,一些党员干部被腐蚀、党内不正之风来势很猛的情况,邓小平同志尖锐地指出:“经济建设这一手我们搞得相当有成绩……但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提出要坚持经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腐败”,探索在不搞政治运动的条件下端正党风,反对腐蚀的新途径。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确定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并推动反腐败从侧重遏制转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上来。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坚决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有效预防腐败更是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把反腐倡廉建设推进到了统筹规划、系统治理、协调发展的新阶段。

其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也是新形势新任务发展的客观需要。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被打破,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起来,腐败现象一度滋生蔓延。“急则治标”,自然会对腐败出重拳、出快拳,力气用在治标方面多一些。经过多年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为从源头上防治和减少腐败现象创造了有利的经济环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为加强和完善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为反腐倡廉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我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这个时候提出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可谓是大势所趋,水到渠成。

其三,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还是对国际反腐败成功经验的有效借鉴。惩治和预防是目前世界上应对腐败的普遍做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三项宗旨的第一项就是“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20世纪90年代开始,世界上不少国家提出建立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研讨会“国家廉政体系”,并将其作为长期坚持的反腐败策略。可见,建立健全惩防体系,既符合我国反腐倡廉工作实际,也符合国际反腐败的潮流。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作用表现在哪里?

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目的在于努力形成一整套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提高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其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客观需要。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着力点。用制度的形式保持和发扬党的建设的优势和传统,将新形势下形成的新理论、新经验、新做法固定下来,有利于形成保障和促进党的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其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保障。体制、制度方面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是现阶段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至关重要,就在于: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必须依靠制度贯穿其中。教育要靠制度来保证,监督要靠制度来落实,改革要靠制度来巩固,纠风要靠制度来深化,惩治要靠制度来规范。

其三,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又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途径,是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具体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发展,随着党的建设全面推进而推进。近些年,以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为目标,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坚持全面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教育、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预防违纪违法和腐败行为、保障党员权利等方面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法规制度,从而使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领域不断拓宽、成效不断显现。

 

 

 

什么是询问和咨询制度?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咨询。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咨询。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咨询人利用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如何对待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

   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律检查机关留存。有关工作人员对函询的对象、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领导干部如何对待组织的询问?

领导干部对组织的询问,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不得隐瞒,不得编造事实,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能打击报复。

 

 

领导干部如何对待组织函询?

领导干部在收到组织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情况未讲清楚的,可再次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函询。

 

 

什么是函询?

函询是党委(党组)、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采取书面的形式向被反映的领导干部了解情况。

 

 

如何对待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及领导干部的说明和表态?

对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及领导干部的说明和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领导干部出现什么情况时,应当进行诫勉谈话?

具体来说,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定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力;作风不实、脱离群众,或者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不民主,执行集体决定不力,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上出现一些问题,或者群众意见比较大;廉洁自律、道德品质方面的反映比较多,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需要提醒注意或纠正的问题;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问题。

 

 

党员受处分的依据是什么?

对违纪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依据包括错误事实依据、纪律政策依据和附加条件等参考依据。其中主要的处分依据是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包括错误事实的情节、性质及造成后果。党章和党内制定的党纪、处分规定是政策依据。在决定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时,要把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作为参考条件,并据此可在适用党纪范围内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

 

 

党员犯罪需不需要等开除党籍才去追究刑事责任?

共产党员违犯了刑法,需要逮捕、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机关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而不需要等到党内处分后才去作法律的处理。对违犯刑法的共产党员的党纪处理,可以在公安、检察机关逮捕、起诉之前(如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核实清楚),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后,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什么时候处理有利来决定。处理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同有关司法部门取得密切联系,互通情况,以利及时做出正确决定。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可以越级上诉吗?

党组织对党员做出处分决定,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党章规定,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准则也规定:“党员对党组织关于他本人或其他人的处理,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或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党组织对党员的声明、申诉、控告和辩护必须及时处理或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这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规定。按照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办,有利于正确执行党纪,正确地处理党内矛盾和党内斗争。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听取本人的陈述,可以防止主观片面地做出错误的处理决定和结沦,有利于达到既弄清思想又团结同志的目的。做出决定之后,允许本人提出申诉,即使处理错了,也可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可否担任行政领导职务?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可否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应视情况不同区别对待。受党内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如果原来担任行政领导职务而又称职的,可继续担任原职;不适合在本单位工作的,可调整到其他单位担任相应的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则不能担任原行政领导职务,需要降职使用,另行安排工作。其错误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大的,不能担任任何行政领导职务。

没有行政领导职务的受处分党员,在其错误没改正前,则不应提拔担任行政领导职务。

 

 

 

单位被撤销的党员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撤销单位的党员申诉案件,应由申诉人现所在单位或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党委负责处理。复查改正的结论,党籍的恢复,要经县或县级以上党委批准。

 

 

留党察看处分期满的党员,在大会表决是否恢复党员权利时,本人有没有表决权?

党章规定,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满,支部大会表决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时候,本人没有表决权。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表现不好如何处理党籍?

   党章规定,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期满后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其中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在留党察看期满后,由于改正错误不好,不能恢复正式党员权利,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可以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到期仍坚持不改正错误的或者又犯应受党纪处分错误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其他处分后改为留党察看处分,其处分时间如何计算?

   由警告、严重警告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批准机关改变处分的时候算起;由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的,留党察看时间应当从原批准开除党籍的时间算起。如原开除党籍处分时间已经超过确定的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在改变处分时一并恢复其党员权利。

 

 

 

受党纪处分后的党员表现好,能否取消处分?

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这里讲的取消对党员的处分,是指那些处理错了的处分。经复查证明,处分的依据与实际不符,对党员的处分是错误的,应当取消原来的处分。

如果处分是正确的,就不存在取消的问题。因为党组织给犯错误党员以纪律处分,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促使其改正错误。犯错误的党员在受处分后表现好,说明他接受了教训,提高了思想觉悟,从而达到了党组织执行纪律的目的。不能因此而改变他过去曾犯过错误这个事实,也不能构成要取消他原有处分的理由。党员受处分后认真改正自己的错误,是一个党员应该做的。

如果对党员原来的处分过重或过轻了,在纠正时,应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另给予恰当的处分,但这不是取消处分。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期间的考察,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但这也不是取消处分,在用词上只能用“关于恢复某同志党员权利的决定”,而不能用“关于撤销某同志留党察看处分的决定”。

 

 

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能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留党察看处分是比撤销党内职务更重的一种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能再担任原任的党内的任何领导职务;在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时,其所任党内领导职务自然撤销,不必再另外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什么是开除党籍处分?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适用于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者犯了错误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和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党员受处分的时间怎样计算?

   支部大会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报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算起。

 

 

什么是同时给予党内和行政处分?

同时给予党内和行政处分应该由党的组织和行政部门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如认为必须给予撤销党外职务处分的,应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须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也可以提出建议,但均须由行政部门讨论决定和履行手续。

党组织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在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政府人事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

 

 

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本人没有担任职务的,一般给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什么是严重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严重告诫。对于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受警告处分严重,但还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党员,则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党内职务的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般不影响其担任原任的职务,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被提升职务和被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为什么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共同遵守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论、行动的规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的纪律从它的内容和涉及范围来说,主要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纪律,还包括宣传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等。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这是因为:党的纪律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的重要保证;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党的纪律是巩固党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保证;党的纪律是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党的纪律是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证。

 

 

党员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应如何处理?

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过严格的组织生活,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具有严格的组织性、纪律性。党员只有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过严格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的经常教育和监督,才能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党性观念,自觉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集中统一,使党真正成为有组织、有纪律的战斗部队。

是否自觉地、积极主动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是衡量一个党员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志之一。每个党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如无特殊原因不参加组织生活,应进行批评教育;如长期不过组织生活,应按党章规定处理。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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