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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知识——党的纪律(一)

2019年11月20日 11:43  点击:[]

 

纪律审查中如何中止和恢复党员权利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新增了关于中止和恢复党员权利的规定。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我们结合工作实践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几点认识,供大家参考。

  一、中止党员权利的含义和范围

  中止党员权利,是指党组织对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党员,在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情况下,作出暂停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的决定。

  党章规定党员有八项权利,其中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较为重要的政治权利,中止党员权利一般是中止这三项权利;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其他党员权利,也可纳入中止党员权利的范围,并在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中予以明确;但党员的申辩权、申诉和控告权,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充分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党员权利不影响党员义务的履行,被中止相关权利的党员,仍需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所规定的党员义务。

  二、中止党员权利的适用条件

  中止党员权利必须以党员被依法逮捕为前提,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况:一是司法机关查办的党员涉嫌犯罪案件,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若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条件,则党组织应根据相关司法文书,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二是纪检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 一般应当按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先行作出党纪处分;特殊情况下,如案情疑难、复杂,对事实证据、行为性质的认定把握困难或者有重大争议,难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可将该案件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并在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由党组织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三是纪检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先行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后,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党组织也应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党员权利仅适用于党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情况,不适用于党员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中止党员权利的办理程序

  中止党员权利,应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或纪委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中止党员权利的管理权限,原则上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党纪案件的立案审查决定权一致,并与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相适应。其中,对立案审查需报请同级党委审批的党员,可由纪委作出中止其党员权利的决定,并报同级党委备案、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有关党组织作出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后,应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及时对被中止党员权利的党员进行处理。其中:

1.根据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结论和《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不存在恢复党员权利问题,按程序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即可。

2.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被中止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立即恢复,如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待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其被中止的其他党员权利,应及时予以恢复。

3.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其他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应及时恢复其党员权利。恢复党员权利的程序,参照中止党员权利的程序办理,并可与党纪处分一并报批。恢复党员权利应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被执行逮捕的涉嫌犯罪党员,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或者因法定期限届满予以释放,或者因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宣判后立即释放的,应在司法机关对该涉嫌犯罪党员作出的司法结论生效后,再视情况作出是否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应决定。(后附参考模板及法规链接)

  【参考模板1】

  关于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

×××简历。

20××年××月××日,×××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中止×××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本决定自20××年××月××日(×××纪委常委会议讨论之日)起生效。

  中共×××纪委

20××年××月××日

  【参考模板2】

  关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简历。

20××年××月××日,经×××纪委常委会议讨论,×××被中止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20××年××月××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判决(裁定、决定),(对×××的司法处理结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其他党纪处分或者不予处分),并恢复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本决定自20××年××月××日(×××纪委常委会议讨论之日)起生效。

  中共×××纪委

20××年××月××日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规定,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常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不设常委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何履行职责?

 党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査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党的纪律处分有哪些程序?

  党章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对党的纪律处分的程序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实施党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严肃工作,这些规定规范了党的纪律处分的操作程序,为党的纪律处分准确合理实施提供了制度保证。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这里指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七种情况:(1)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高,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2)因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因该党组织主要领导人同犯错误的人有直接牵连;(3)已查明某党员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而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4)确有违纪问题应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撤销或合并,无法由原基层党组织和新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的;(5)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作出处理的;(6)遇到紧急情况,需迅速作出处理的;(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党组织在讨论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时,除因党员有被拘押、服刑、重病、死亡等无法出席会议的情况外都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并允许其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党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一规定为违纪党员的处分提供了基本尺度。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党章第四十二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分为改组和解散两种。

  改组即改变、更换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解散即取消原有的党组织。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留党察看期间又违犯党纪怎么处理?

 留党察看期间又违犯了党纪,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怎么处理?(12371网友)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条规定:(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至于犯了一般性的错误,经过教育,诚恳地认识错误并决心改正的,在其他方面还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其错误可作为察看期间的表现,到察看期满时全面考虑,一并处理。对于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犯了党的纪律,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党纪处分,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延长留党察看一年。

 

 

党员受处分的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受处分的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12371网友)

  答:支部大会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报上级党委和纪委批准才能生效。因此,党员受处分的时间,应从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算起。

 

 

因交通肇事罪被开除党籍合理吗?

 我是一名党员,前段时间因为交通事故不小心撞死了人,被判了交通肇事罪缓刑。党组织要把我开除党籍。我问了律师,我这种情况不应该被开除党籍。党组织对我的处分是否有过?(12371网友)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3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党纪严于国法,您犯了交通肇事罪,党组织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是合规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党代表资格?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什么情形下停止执行党代表职务或终止党代表资格?(12371网友wxzg)

答:停止执行党代表职务或终止党代表资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因受党纪处分终止党代表资格;(2)因辞去代表职务终止党代表资格;(3)因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国国籍终止党代表资格;(4)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停止执行代表职务;(5)因到期、死亡等其他原因终止党代表资格。

 

 

档案造假情况应如何处理?

对经核实入党资料均属造假的是作除名处理吗?(12371网友ie04dn)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涉及档案造假等相关情况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部分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干部能否开豪车、住豪宅?

本身就比较富裕、生活水平一直高出普通群众平均水准很多的党员干部如果开豪车、住豪宅,应怎么处理?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中的“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经过批评教育,仍然我行我素,进一步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党员干部能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微店等卖东西吗?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列出了“经商办企业”等6种具体违纪情形。第八十八条中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定中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干部。其实,对公务员,《公务员法》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新版《条例》对党员在计划生育政策方面是否放宽了要求?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广大党员都应自觉遵守、执行。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将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若做了相应修改,一对夫妇两个孩子也是“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也要严肃执行。修订后的《纪律处分条例》删除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主要是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既然国法有规定,党员就应当模范遵守。《条例》不再重复规定,绝不意味着是对党员在遵守国法、计划生育国策方面的松绑。如果党员违反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就要按照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予以处分。

 

 

党员受党内警告处分后可否担任原职务?

 我想请问,如果党员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还能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吗?(12371网友)

  答:应视不同情况处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原来担任党内职务的,如果工作需要而又称职的,可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如果在本单位不适合再担任现职务的,可调整到其他单位任职。如果受到上述处分,工作又不称职的,可采取免职的办法,另行分配适当的工作,但不能视为纪律处分,而应视为正常的工作调动或调整。

 

 

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党纪,该怎么处理?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反了党纪,这该怎么处理?(12371网友)

  答: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如果又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开除他的党籍,不能再给予其他党纪处分。至于犯了一般性的错误,经过教育,诚恳地认识错误,并决心改正,在其他方面还没有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对其错误可作为察看期间的表现,到察看期满时,全面考虑,一并处理。对于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又违犯了党的纪律,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党纪处分,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可以延长留党察看一年。

 

 

同时受行政和党内处分该如何履行手续?

 我们这里有一个党员同时受到了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这样应该怎样履行手续?(12371网友)

  答:应该由行政部分和党的组织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如认为必须给予撤销党外职务处分的,应向党外组织提出建议;须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可以提出建议,但均须由行政部门讨论决定和履行手续。

 

 

“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 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共有29处提及“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文中提及的“有关规定”,是指一旦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等。采取援引有关规定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列举。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轻微,虽有罪但免于起诉和刑罚,或单处罚金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重超员或者超速,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也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文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8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充分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我们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有17处提及“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理解处分条例全篇是对党员的纪律要求,这17处写明“党员领导干部”的是对领导干部规定的更高些的条文?“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是什么?什么职级算领导干部?

  答:分则中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条文说明该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

  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84条提及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对于“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怎么认定?发达地区和落后贫困地区对于“正常礼尚往来”标准不同,这个标准是否能做出准确规定?

  答: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是产生腐败行为的温床,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预备党员考察期违纪,会取消资格吗?

  我已经进入预备党员考察期,将在今年12月份转正,可是在学校期末考试的时候弄小抄被记违纪了,怎么办,会不会取消预备资格?或者其他影响,怎么办?(12371网友uq7mi4)

  答:考试作弊是一种违纪行为,是否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大会,全体党员根据情节轻重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如被取消资格,还可以重新入党,请您不要灰心。

 

 

 

党员被举报入党前超生,怎么办?

 如果党员转正后,有人举报其入党前超生,怎么办?(12371网友a7wuxr)

  答: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的职责,作为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和共产党员更应该自觉执行。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申请入党,需要严格掌握,短时间内不能发展入党。经过较长时间的教育和观察,对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有了正确认识,并采取了切实的措施,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其入党。

 

 

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干部岗位应怎么调整?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整理)

 

 

被降职或免职的干部还能再提拔吗?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整理)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程序有哪些?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九条要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2)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3)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4)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5)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整理)

 

 

领导干部出现哪几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要求,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4)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5)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6)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7)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8)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9)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10)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整理)

 

 

按照规定哪几类党政干部将会被问责?

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相关要求,以下十二类党政干部将会被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八)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十一)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十二)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根据《中组部负责人就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答记者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整理)

 

 

对不合格党政干部的问责方式和依据是什么?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七条要求,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根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整理)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掌握哪些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处分犯错误党员的目的,是帮助其改正错误,严格禁止用违犯党纪国法的手段对待那些犯错误的党员。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掌握以下基本原则:

1)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党内,每个党员无论从事何种工作,担任什么职务,在党的纪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必须受到党的统一的纪律约束,不允许有任何特殊,谁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应该受到应有的处分。

2)严肃慎重和区别对待:严肃慎重,就是对犯错误的党员必须严格执行纪律,但在具体处理、确定量纪标准时,又要十分慎重,决不可草率从事。区别对待,就是要在弄清党员所犯错误的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错误的性质、情节、后果及本人的态度和认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待犯错误的党员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把错误事实弄清楚。

4)坚持民主集中制:处分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不允许个人决定处分党员。

 

 

 

如何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改进会风?

改进会风是一项长期任务,不是一蹴而就的,要避免陷入运动式、跟风式的怪圈,就必须从健全法规制度入手,因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以此来规范会议。

1)建立会议审批制度。严格会议审批,是从源头上改进会风的首要一环。

2)建立会议通报制度。将召开会议的情况,酌情通报给相关部门,并主动接受上级和群众的监督。

3)建立会风督查制度。上级部门对下级单位改进会风情况进行督查,并纳入年度考评目标。

 

 

如何将中央的八项规定落到实处?

将中央的八项规定落到实处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解决认识问题,解决理想信念问题,不断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和群众路线教育。二是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将八项规定落到实处,关键是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将八项规定落到实处,重在持之以恒,形成一整套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体制机制。

 

 

在加强党的建设中,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中央出台的八项规定,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目标,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八项规定展示了新一届领导人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的风格,映射出中国未来施政动向。二是八项规定是党的群众路线的生动反映。三是八项规定明确了全体党员干部的行为规范。四是八项规定将行为准则和规范固化为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

 

 

 

党纪处分的五项原则是什么?

   党纪处分的五项原则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二是精简会议活动。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三是精简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四是规范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五是改进警卫工作。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六是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七是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八是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现行党章规定的纪律处分对党员有哪几种处分?

现行党章规定,对党员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纪律处分。

 

 

 

党组织对自行脱党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要认真分析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连续6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而连续6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同时,党组织如发现有的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等问题时,应及时批评教育,帮助他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6个月以后才去过问或处理。如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办理。

按照党章规定,自行脱党的党员是否除名,应召开支部大会上级讨论决定,并报党组织批准。

 

 

党员受党纪处分后如何交纳党费?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仍然应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在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上级党组织审批期间,由于处分决定是否有效尚未确定,所以仍应交纳党费,直至上级党组织对这一处分决定批准为止。

 

 

党组织对自行脱党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要认真分析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连续6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而连续6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同时,党组织如发现有的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等问题时,应及时批评教育,帮助他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6个月以后才去过问或处理。如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办理。

按照党章规定,自行脱党的党员是否除名,应召开支部大会上级讨论决定,并党报组织批准。

 

 

如何加快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加快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坚持反腐倡廉指导方针,明确目标思路,落实工作任务,完善体制机制,科学谋划、统筹安排、整体推进、系统治理。从实践中来看,需要着力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要完善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初步建立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不断夯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思想道德基础;形成比较完善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规范化水平;基本形成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有效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继续深化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明显改进党风政风,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一步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以反腐败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要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既要抓紧治标,通过查办案件、纠风整治、执法监察等,清除已经暴露出来的腐败现象,有效抑制腐败行为,为治本提供基础;又要更加注重治本,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努力从源头上有效防治腐败。在对党员干部严格教育管理的同时,也要正视合理需求,引导党员干部消除心理失衡、自觉遵纪守法,切实做到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

要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惩防体系建设各项任务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支撑,共同作用于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之中,必须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提高整体效能。继续解决一批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一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推进一批改革措施,纠正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

要提升反腐倡廉建设的综合效能。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建立综合的战略,运用综合的措施,努力取得反腐侣廉建设的综合效果。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多措并举,加强协作与配合,完善机制,继续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力度,进一步提升源头治腐的效果。

建立起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只要我们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发挥方方面面的力量,踏踏实实做好各项工作,通过长期艰苦的努力,就一定能够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目标,把消极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

 

 

惩防体系建设在反腐倡廉实践中有什么作用?

通过这几年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新进展新成效,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正在不断显现。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有利于科学规划反腐倡廉工作。任何工作若没有科学规划,很难做到有序开展。如果不作出科学、系统的反腐倡廉重大决策,不提出有效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容易“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通过总结多年反腐倡廉实践经验,使我们懂得了,抓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做到科学谋划。也就是说,从基本要求、指导原则、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具体措施等方面对反腐倡廉作出统筹安排、协调发展,从而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科学性、全局性和预见性。

有利于形成反腐倡廉工作合力。反腐倡廉是全党全社会的事,仅仅依靠某个部门、某个单位难以抓出明显成效。

有利于提升反腐倡廉工作的综合效能。从体系构成的六个方面任务来看:教育侧重于教化,是基础;制度侧重于规范,是保证;监督侧重于制约,是关键;改革侧重于创新,是动力;纠风侧重于固本,是本源;惩治侧重于处罚,是手段。这六者相互依存,相互配套,相互促进,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通过整体推进,把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改革的推动力、纠风的矫正力、惩治的威慑力有机结合起来,同步发挥作用,提升了反腐倡廉的综合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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