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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度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科研资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2018年03月14日 15:09  点击:[]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科研  

资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兰财大财管院发〔2017〕46  

 

 

 

为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学院内涵建设、教育教学管理改革与创新和学院科研能力的提升,切实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助管理措施  

1.学院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可根据参会邀请函和费用凭证给予报销,但必须遵循以下流程:由参会人员持邀请函经系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分管领导审核,再由学院院长签字批准;参会期间,教师应做好相关会议内容纪录和照片拍摄;会议结束回校后,在一周内撰写新闻稿并上传学院或学校网站,两周内向学院或系全体教师汇报参会交流情况,在上述要求均达到后,再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2.学院设立“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大讲堂”,每两周举行一次,学院专业教师应面向学院定期举办学术讲座,每位教师每学年举办讲座次数应不少于1次。学院教师讲授内容需报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学术讲堂每次应不少于90分钟,学院支付酬金500元/人次;外聘专家讲座费争取学校科研经费支持,根据专家学术水平支付500-2000元/人次。  

3.学院教师应积极从事科研课题工作,学院给予相关教师一定资助,具体资助办法如下:对获学校上会推荐申报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自科基金项目的教师,一次性资助2000元,对于申报过程中聘请专家学者指导论证咨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学院承担;对申报获批立项的省部级人文社科项目的教师,一次性资助1000元。  

4.学院设立教学标兵、科研标兵。教学标兵每学年表彰2人,奖金2000元/人,教学标兵的评选由学院依据学生评教成绩、教学督导听课成绩以及教师参加教学竞赛等情况综合确定。科研标兵每学年度奖励1人,考核办法以科技处年度科研考核公示分数为准,得分最高者确定我院科研标兵,奖金2000元/人。教学标兵、科研标兵同一人不得连续2年内参评。  

5.学院鼓励教师组建科研团队和教学团队展开学术、教学研究,并在加强科研、教学团队管理的过程中给予相关资助,具体资助办法如下:以团队成员为第一作者(含独立作者)累计一年发表CSSCI期刊(含来源期刊和扩展期刊)达到5篇以上的(含5篇),给予团队5000元科研资助;以团队成员为主体,(最少包含团队3名成员)申报成功国家级科研项目,给予团队1个项目1万元科研资助;以团队成员为主体申报获批省级教学团队、省级精品课程、省级教学成果奖、省级特色专业的,给予团队1个项目1万元资助。  

6.学术团队每学年均可申报,学院教师组建的科研团队负责人应为我院在编在岗教师;职称副教授以上;近三年以前三名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近三年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学术团队原则上以4-6人为宜,至少包含1名本学院所属硕士研究生(含1人)。学术团队、教学团队的认定及考核由学术委员会负责。  

7.以上管理措施中涉及学术讲座、科研项目、学术论文、转载论文、团队组建和团队业绩考核,是否达到规定中具体要求,均需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涉及奖励科研团队、教学团队的基金,由科研、教学团队负责人分配使用。  

8.学院鼓励教师积极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对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教师,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认定后,给予每次2000元奖励。  

9.学院鼓励教师组队参加各类竞赛或创新创业项目,对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教师,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认定后,给予每学年一定奖励。  

10.学院对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经党政联席会议认定后,给予一定奖励。  

11.第8-10条奖励均要在学院进行公示,并附具体个人业绩支撑材料。  

二、经费来源  

学院每年从部门基金和学科建设经费中划拨部分经费(根据每年科研经费实际情况确定)作为科研奖励与各种补助的基础经费,每三年根据学院科研发展状况与经费情况进行调整。另外,学院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通过对企事业单位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服务等)筹措资金作为经费补充。所有经费支出需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  

三、其他事项  

1.本资助管理办法采用目标考核管理机制,将科研、教学目标任务与科研、教学资助紧密结合。  

2.应充分发挥学院下设的地方财税研究中心、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和房地产市场研究中心的作用,积极建立和加强科研团队学术交流机制,应定期组织召开学术讨论会,充分调动成员的科研积极性,优化科研资金及学术资源的配置。  

3.学院教学、科研秘书具体负责学院教学科研资料管理、文档整理与管理、具体工作任务上传下达等日常行政事务。  

4.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我院教师不在以上资助或奖励范围之内。  

5.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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