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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违纪学生处分条例(试行)

2017年07月03日 16:3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广大同学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兰州财经大学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等:(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可少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或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表现不好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分则  

第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与行为;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会、游行活动;组织或带头参加罢课、罢餐;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带头成立或参加邪教组织或同乡会等非法组织,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惩处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属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而宣告缓行者,视其情节或悔改表现,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警告、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赔全部财物外,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次作案(会共同作案、以下同)价值在3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次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含30O元),或多次作案累计总价值达3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1000元以上者(含1000元),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冒充国家、企业、学校等名义对集体或个人进行罚款、诈骗财物达80元(含8O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数额达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拾到他人财物不上缴或不归还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学校或司法部门调查拒不承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数额达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犯有第七条(1)、(2)款,同时受到司法部门惩处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犯有第七条(1)、(2)款,如能及时承认错误并有立功表现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七)为偷盗、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虽未直接作案,但知情不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伪造、涂改、转借证件、证章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 凡吸毒者,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于违反交通规则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法规造成事故者,其责任与后果一律自负,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打架斗殴者及有关者除承担相应的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外,并作如下处理:  

(一)肇事者:(包括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滋事生非,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其他人等)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事因及其它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架、斗殴者:  

①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除上报公安部门依法惩处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②酗酒后打人、打群架或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③先动手打人者、结伙斗殴者,从重处分。能主动交待问题,并揭发他人者,可从轻处分;  

④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给子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直接参与打架,促使斗殴事态扩大者,视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其所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目击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直接参与者有作伪证者,加重处分;  

(五)侮辱、威胁、殴打教师、职工者,在同等条件下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严禁学生打麻将、赌博,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破坏公物,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外,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失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失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虽未造成损失价值,但其情节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损坏价值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实验、实习中,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设备仪器,私自拆卸仪器、或带出室外造成事故或损失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和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在公共场所违纪,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按规定,在校园张贴各种广告、海报、启事或散发传单者;在校内搞各种传销及参与非法经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课堂、会场、影剧院公共场所秩序者;在公共场所酗酒、哄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楼、食堂或其他公共场所乱砸酒瓶等杂物、乱喊乱叫、点火或焚烧杂物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挑头者或情节严重者给与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男女交往不得体,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  

(五)践踏草坪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非法活动者;  

(二)故意攻击、删改他人信息资料,造成损失者;  

(三)盗用IP地址和邮件地址者;  

(四)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者;  

(五)使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口令、密码,盗用他人账号入侵系统,攻击政府、社会团体或组织网站者;  

(六)不负责任的发表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名誉,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造成后果者;  

(七)利用网络观看、传播黄色、淫秽内容者。  

第十五条 违反宿舍管理相关规定者:  

(一)男女学生非法同宿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为男女同学非法同宿提供便利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举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饮酒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事端者直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接电源、破坏学校电源线、广播、电视、网络线等公共设施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社会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内燃用蜡烛,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六)学生公寓严禁自炊,对使用和存放酒精炉、电炉、电加热器等用具者,除没收其物品外,还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六条 品行不端,生活作风越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妇女,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并将本人意愿强加于人,给对方的自由和名誉造成损害者,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内涂写勾画污秽语言、画像或传阅、传播淫秽书刊、录音、录像、磁盘、光盘、图片,散布封建迷信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书画,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已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生毕业期间的违纪将依照《兰州财经大学毕业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无理取闹、侮辱谩骂老师或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凡受到违纪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惩罚:  

(一)已获得贷学金的学生,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取消或停止贷款资格半年;受到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或停止贷款一年。凡因受到处分而取消或停止贷款资格者,在取消或停止贷款期间,不得享受困难补助;  

(二)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定;已获得奖学金者,从处分之时起停发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交待问题,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屡教不改或再次受处分者;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四条 处分学生必须严肃执行规定,按相应的程序和手续,做到及时调查、情节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得当。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直接给子处分;  

(一)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做出处分决定,以正式文件行文,将处分决定(一式两份)报学生处备案。  

(二)学生处和学生工作委员会有权对违纪者直接进行以上三种处分。  

(三)对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报学生处,经学校有关会议讨论决定。  

(四)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各院、系必须在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的一周内核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学生处接到各院、系报告后应在一周内核实完毕,并将学校的处理意见通知违纪学生所在院、系;  

(五)学生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本人、家长和所在班级。各有关单位由学生处通知。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六)对于受到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由所在院、系督促其及时办理离校手续,最迟不得超过十天。  

(七)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对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决定,一般情况下,由学生所在院、系在本院、系范围内张贴;记过以上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张贴。  

第二十六条 同一事件,涉及几个单位而意见有分歧时,由学生处协调。必要时由学生处、保卫处、院、系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学校。凡触及刑律的案件,学生在校外违纪事件涉及校外人员或本校职工时,由校保卫处负责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按规定通报校学生处及有关院、系,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处审核后,上报学校。  

第二十七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程序: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满后,本人写出申请,所在院系审核,报学生工作处,经学校有关会议审批后生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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