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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兰州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条例(试行)

2011年11月02日 00:00 gonggongsch 点击:[]

为鼓励我校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87)教计字139号文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之规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教育部关于素质教育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奖学金经费来源

    学校每年按招收学生学费的20%的比例,作为全校学生的奖、贷基金和活动基金。每学年由财务处划拨给学生处。使用比例为:奖学金基金为10%,贷学基金为3%,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基金为3%,学费减免为2%,校学生活动经费为1%,各二级学院学生活动经费为1%

    第二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凡经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入学,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含委托培养)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奖学金评定。

    第三条 获得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综合测评成绩在“良好”以上。

    2、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主要指学生主修专业所学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对学生辅修专业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在评定奖学金时不计入平均学分绩。学生每学期平均学分绩不得低于75分,其中以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考查课程按对应分数计人平均学分绩。学期平均学分绩75分以上(含75分),有资格参评三等奖学金;学期平均学分绩80分以上(含80分),有资格参评二等奖学金:学期平均学分绩85分以上(含85分),有资格参评一等奖学金:学期平均学分绩90分以上(含90分),且二年级第二学期以上通过国家外语〕级考试者有资格参评特等奖学金。

    3、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体育锻炼、文艺活动和社会工作。热爱劳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体育达标。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学期内因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有关机关制裁和学校纪律处分者。

    2、学期各门课程考核(合考试、考查及公共选修课)成绩有不及格者。

    3、没有完成应修学分量者(学期最低修读学分标准为17学分)。

    4、没有交清学费及有关费用者。

    第四条 奖学金等级、金额和评定比例

1    奖学金等级及金额标准

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400元,每学期1200元: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600元,每学期800元;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每学期500元;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每学期300元。

2    奖学金评定比例

特等奖学金按本班级学生人数的1%评定;

    一等奖学金按本班级学生人数的3%评定;

    二等奖学金按本班级学生人数的10%评定;

    三等奖学金按本班级学生人数的32%评定。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办法

    1、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处部署协调,各院系组织实施。

    2、学生奖学金以班级进行评定,各院系应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组成的班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在学生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规定,提出本班级奖学金评议结果,上报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3、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班级学生奖学金评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获奖条件和比例进行初审,初审后组织填写“奖学金申报表”报送院系审批。

    4、院系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将奖学金评定结果以院系文件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后,送财务处发放,“奖学金申报表”送档案室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时间及发放办法

    1、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开学初,各院系班级奖学金评议小组在学生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基础上进行上学期奖学金评议。

    2、各院系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奖学金评定结束,并正式行文表彰奖励。

    3、新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评定奖学金。毕业班最后一次奖学金在第八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完成后一周内进行评定。

    4、学生奖学金按学期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原则及要求

    1、奖学金评定要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如在评定过程中发现徇私舞弊现象,除取消相关学生评定资格外,追究相应机构及负责人责任。

    2、各院系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比例进行,在名额换算过程中,从小数点后第一位数字采取四舍五入法。

    3、奖学金评定应严格遵守评定比例,确保学校划拨的奖学金全部用于学生的奖励,专款专用,接受学校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生处。

    第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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